李玉勤
【作者机构】许昌学院文旅学院
【来 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6期
摘 要:作为晚清时代投资最多、规模最大的煤钢铁联合企业,汉冶萍公司1908-1911年间迎来了短暂的繁荣。导致这一繁荣的原因很多,企业的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良好的市场机遇,为公司盈利提供了重要保障。由于以钢轨为产品定位和洋轨的有力竞争等因素,公司能够盈利的决定性因素则来自盛宣怀的官权保护。此期,公司还大借日债。这一方面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建设,另一方面却使公司逐步走上了被日本控制的不归路。因此,汉冶萍公司此期繁荣既受制于晚清政治,又存在着严重的外患隐忧,被深刻打上“表面”繁荣的标签。
关键词:汉冶萍公司;盛宣怀;短暂繁荣;日债
作为晚清时代投资最多、规模最大的煤钢铁联合企业,汉冶萍公司在其存在的58(1890—1948)年历史中,除了1908—1911、1916—1919年这6年外,其他时间里基本上都是亏损经营。鉴于此,其短暂盈利的现象不能不引起学界的高度关注。本文试对1908—1911年间的短暂繁荣作一较为全面的考察。
1908年是汉冶萍公司发展历史上重要的一年,先是主事者盛宣怀于3月奏请将汉阳铁厂(含大冶铁矿)和萍乡煤矿合并商办;接着,公司生产和效益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经营获得成效,从之前的亏损经营转为盈利,并开启了晚清末年的繁荣景象。这一短暂繁荣历时三年多,至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而被迫中断。这在汉冶萍发展历史上尚属首次。下列表1所列1908—1911年的盈亏状况,宏观地显示出当时企业经营盈利的概貌,十分直观。
表1 1908—1911年汉冶萍公司历年盈亏表[1]125 单位:元

资料来源:《汉冶萍公司事业纪要》、《汉冶萍商办历史调查》、《汉冶萍公司档案》。
需要说明的是,1911年的前9个月,公司仍保持盈利势头,只是因为武昌起义导致企业停产、汉阳铁厂设备受损,才使1911年的总体效益呈现为严重亏损。
汉冶萍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生铁、钢轨、矿石、焦炭、生煤等品种。从比重上看,生铁和钢货的销售值在1908—1911年的所有产品年销售总值中分别占到43.42%、48.11%、47.09%、53.54%,占年销售总值的一半左右。矿石销售值所占比重较小。生煤和焦炭两项的销售值在1908—1911年的所有产品年销售总值中则分别占到49.03%、47.65%、49.20%、42.21%。[2]显然,萍乡煤矿的生煤和焦炭销售值,与汉阳铁厂的生铁和钢货销售值几乎是不相上下。
据可靠资料推断,公司销售净值的70%是通过钢铁这一终端产品来实现的。而这也正与该企业的产品定位相符合,“汉冶萍三处如身首尾之相联属,若有萍冶而无汉厂,犹有身尾而无头目,不得谓之完人,况两矿盈亏全视汉厂为伸缩。”[3]72-73因此,钢铁生产的情况也是考量企业经营绩效的重要标准之一(见表2)。
表2 公司历年生铁、钢产量及指数(1907—1912)[2]
资料来源:据湖北省档案馆藏《汉冶萍公司商办调查历史》。
上表列举了1907—1912年历年生铁和钢产量,笔者以1908年的钢铁产量为参照,指数定为100,以此为参照进行对比看出,1908、1909、1910、1911这几年的钢铁产量都呈大幅增长之势。1910年生铁和钢产量的指数分别达到179.79和221.48,是这几年中形势最好的,达到一个高潮。1912年钢铁产量则跌到了低谷。
而在钢铁产品中,钢轨成为大宗产品(见表3)。
表3 1908—1911年汉冶萍钢铁销售比重变化表[1]31
单位:%
资料来源:汉冶萍公司历届账略。
表3显示,1908—1910年间,生铁和钢轨的销售情况大体平分秋色,总体趋势是,钢轨销售比重呈增长态势,而生铁销售则为下降态势,至1910年分别为51.5%和36.1%。考虑到作为多种终端产品所蕴含的价值和较高的市场价格因素,钢轨销售对公司的经营绩效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汉冶萍公司能够在清末盈利,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生产和技术条件看,公司于1902年建成萍乡煤矿,克服了初建时缺乏企业生产所需合适煤焦的困难,为企业生产提供了适合炼制钢铁的优质煤焦。1905年以后,企业还展开了对生铁炉、炼钢炉的大规模技术设备改建和扩建工程,到1908年,获得很大进展,不仅解决了困扰企业多年的钢轨质脆的技术问题,而且扩大了企业的生产能力。这为企业盈利提供了基本条件。从当时的国内外市场看,汉冶萍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当时,国内掀起修筑铁路高潮,钢轨需求量剧增。因此,在清末这几年,企业的国内市场相当广阔。而国际市场上对钢铁的需求量也很大,公司对外生铁销售一度扩展到日本、美国、东南亚等地。国内国际市场的扩大,又带动了钢铁价格的大幅上扬。这些因素又为公司能够盈利提供了难得的市场机遇。
然而,由于钢轨销售对企业经营的绩效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上述诸多因素中,国内钢轨销售对企业盈利与否具有决定性影响。从当时的情形看,公司钢轨销售市场并不十分乐观。其一,是来自洋轨的强有力竞争。我们知道,早在1896年盛宣怀接办铁厂时,公司就已经获得了在全国销售钢轨的权利。[4]总1172到了清末,由于清政府借债修路的政策,列强在和清廷签署铁路借款合同时,基本都把使用钢轨等钢货的用料特权写进协议中,从汉冶萍手中抢走了不少的销售市场。其二,随着技术改建、扩建的顺利进行,铁厂的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只有售出越来越多的商品,公司才能保证获得巨大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克服洋轨竞争的不利形势,抓住机遇,保持和扩大市场,显得极为关键。
适逢其时,汉冶萍公司总协理盛宣怀在清廷中的政治地位得以提升。1908年3月,他被任命为邮传部右侍郎,旋又被任命为商约大臣。1911年1月升为邮传部尚书;5月清廷建立责任内阁,他又任邮传部大臣。一时间,盛氏的政治地位颇为显赫。于是,盛宣怀用政治权力不断为汉冶萍争取各种优惠和便利,尤其是在钢轨销售方面不遗余力为企业保驾护航。这也在事实上成为公司在清末能够盈利的决定性因素。
盛宣怀提供官权保护,主要通过自己的官场人脉关系为企业获取销售市场。这方面的史实很多,在此列举典型事例两件。其一,1908年8月,身为邮传部右侍郎的盛宣怀曾致函邮传部尚书陈璧,明确表达了官权保护的意向:“汉冶萍已经注册商办,各省路局应用轨料,尚蒙提倡而卵翼之。”[5]241其二,他利用与张之洞的官场关系,谋求到粤汉、川汉铁路对汉冶萍的优惠。盛宣怀与张之洞官场结盟始于1896年汉阳铁厂改行官督商办之时,此后两人密切的政治关系深刻影响了晚清政局的走向。1909年2月和5月,他先后两次致电主持粤汉、川汉借款谈判的张之洞等人:“汉厂添造化铁大炉及马丁大钢炉四座,下半年每日可出钢铁六百吨之多”,“闻粤汉、川汉借款已定,请检查比国京汉合同第二十五款、美国粤汉合同第九款、津浦合同第十八款,务求留意自保利权”,“若将此数干路轨料甘让外人,则此厂永难起色矣”[6]总1584,“川汉、粤汉倘不能如京汉得尽先字样,降至如津浦中外一起开标,汉厂不得亦必不止一半。厂为中堂创成之厂,成败利钝关系非小,谅无俟乎乞恩也”[6]总1587。最终,公司钢轨销售优先权被写进了粤汉、川汉铁路借款草合同的附件中:“至钢轨,言明一半购买承办借款之国及其他国之货,一半购买汉阳铁厂之货……如汉阳铁厂所造钢轨足敷应用,亦可多购。”[7]581 盛宣怀的努力赢得了回报,1908、1909年汉冶萍订货充足,几有应接不暇之势,钢轨“随造随售,毫无压积”[3]149。
盛宣怀提供官权保护,还表现在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企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1911年,盛宣怀官至邮传部尚书、邮传部大臣。5月9日,他所支持的铁路干线国有政策获清廷批准。接着,盛宣怀还以邮传部的名义,公布了《85磅钢轨及附属制品验收章程》(即标准),并通知全国各干路一律遵守。[1]31这些政策对汉冶萍的市场销售显然非常有利。5月20日,盛宣怀与英德法美四国银行团重签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将1909年6月借款合同中“一半购买汉阳铁厂之货”条款,改为钢轨并其附件等“应由汉阳铁厂自行制造供用”[8]1230。7月1日,盛宣怀还主持签订了邮传部款项处与汉阳铁厂订定预付轨价的合同,为汉冶萍提供销售市场和资金支持双重保护。[3]187
此期内,与企业生产和效益同步增长的,还有其外债。继1903—1907年一系列对外借款后,1908年至1911年武昌起义前,汉冶萍公司的外债急剧增长。
日本几乎独占了对汉冶萍的借款①,延续了1903—1907年日本对汉冶萍借款的强势。纵观1903—1911年间的日债,它们在抵押、担保及预借矿价或生铁价款的还款方式上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和1903—1907年间借款相比,此期借款的款额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多,短短三年间的借款额超出了前5年的二倍以上。[9]
汉冶萍公司此期大借外债,主要是为满足当时企业改建、扩建工程所需费用的。自1902年盛宣怀、袁世凯轮电之争,盛宣怀失去对轮电的控制权以后,汉冶萍就失去了资金挹注的来源。而1905年后开展的改建、扩建工程,直至清末一直都在进行,无疑大大提高了企业建设费用。1908年公司合并商办后,盛宣怀曾极力在社会上招股,但成效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大借外债成了不可避免的举措,除非企业建设和生产停顿下来。
然而,外债是把双刃剑。客观地说,日本的借款暂时缓解了汉冶萍建设的资金压力,并保障了当时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建,为晚清末年及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短暂繁荣奠定了技术和生产能力的基础。但是,将企业矿山及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和抵押的苛刻条款也使公司逐步落入日本瓮中,走上了被日本控制的不归路。
日本政府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制定的通过借款逐步控制汉冶萍的战略目标,规定了公司走上被日本控制的不归路的历史走向。日本的钢铁工业起步于1896年开始筹建的八幡制铁所,可是,日本国内缺乏优质的铁矿石原料。于是,基于为本国钢铁工业寻找矿石原料的目的,日本政府把目光转向了富含优质铁矿石的大冶,并于1898年11月就表露出侵略大冶意图。此后,日本逐渐将其政策和措施明确化,就是借公司资金困境、利用向企业提供贷款达到控制的政治目的和野心。1905年8月,日本政府通过“请求议决案”,确立了此后对汉冶萍借款的五项原则,把上述思想进一步明确和制度化。其重要条款如下:
为确实扶植帝国在汉口方面之利权,并对中国将来之形势有所准备起见,特采取下列手段:(一)大冶铁矿及萍乡煤矿之采掘权,将来应看准时机,使其全归于我国;(二)上述两矿之经营以及汉阳铁政局和兵工局之经营,必须以聘用日本技师负责业务为条件,提供资金,其管理权亦须全归于我国。[10]125
在这一指导思想的支配下,日本政府想尽各种办法以争得借款,比如:提供较其他国家优惠的利率、和盛宣怀搞好私人关系等。在日本的软硬兼施面前,盛氏把借款的重心偏向了日本,逐步落入其圈套。到1908年汉冶萍合并商办前,日本势力已经渗入到汉冶萍的各个企业。
1908年以后,伴随着汉冶萍对日借款的次数和数额的大幅增长,日本逐步建立起对汉冶萍的特殊地位。这种“特殊地位”就是通过对汉冶萍借款以及由此获得的种种特权而保证的,日本优于其他列强的、对汉冶萍的控制。基于此,日本对于企业的野心越来越大,态度也越来越蛮横。典型事例是1911年公司与日本商谈1 200万元借款合同时关于担保问题的态度。日本方面坚持要以汉阳、大冶做保。因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得到清政府的许可,盛宣怀暂时终止了这一谈判。对此,日本正金银行总经理高桥强词夺理地说:“日本之所以重视此次借款,其目的旨在汉阳、大冶取得优先权,如实际上不能确保汉阳、大冶之担保,而即于此时进行巨额借款则殊无意义……对方既已暂时停止汉冶萍公司之借款谈判,则应约定如今后再进行借款当应同我方交涉。其间,不能以汉阳、大冶全部财产作为向他国借款之担保。如以此作为担保进行借款,则必尽先同日本商谈。”[10]197最终,该要求被写进了该次借款的草合同中。连汉阳、大冶作为借款担保都要先和日本商量,表明日本对于企业的控制已经渗透得相当深了。对此,1912年的《时报》颇有预见性地指出,汉冶萍“名系中国,实为日人也”[11]。
通过上述研究可见,清末汉冶萍公司的短暂繁荣,是企业经过十多年艰难、曲折的开创与发展后的结果。然而,汉冶萍并非生存于一个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环境下,其盈利的决定性原因来自盛宣怀的官权保护;而为了保证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借的巨额日债,则使公司逐步落入日本控制的瓮中。因此,汉冶萍公司在清末的繁荣既受制于晚清政治,又存在着严重的外患隐忧,被深刻打上“表面”繁荣的标签。而这一“表面”繁荣及其成因,可以帮助人们更深刻地理解汉冶萍公司长期困顿亏损的社会根源。
参考文献
[1]刘明汉. 汉冶萍公司志[Z]. 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0.
[2]代鲁. 汉冶萍公司的钢铁销售与我国近代钢铁市场(1908—1927)[J]. 近代史研究,2005,(6).
[3]陈旭麓,等. 汉冶萍公司(三)[Z].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4]苑书义,等. 张之洞全集(卷44)[Z]. 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5]湖北省档案馆. 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Z].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
[6]盛宣怀. 愚斋存稿[Z]. 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
[7]王铁涯. 中外旧约章汇编(中).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
[8]宓汝成. 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下)[Z]. 北京:中华书局,1963.
[9]代鲁. 汉冶萍公司所借日债补论[J]. 历史研究,1983,(4).
[10]武汉大学经济学系. 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Z].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11]武汉督办汉冶萍谈[N].时报,1912-12-22.